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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医疗保障局 榆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榆林市税务局
关于印发《榆林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榆医保发〔2022〕1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2-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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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人社局、税务局:

为进一步落实好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规范参保方式、参保流程、缴费年限审核和缴费金额计算,做到全市政策、业务经办统一,根据《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促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陕医保发〔2021〕77号)、《榆林市人民政办公室关于印发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榆政办发〔2021〕35号)、榆林市医疗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榆林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的通知》(榆医保发〔2019〕44号)、《榆林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榆林市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试行)的通知>》(榆医保发〔2020〕155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榆林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参保范围

符合法定就业年龄的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且未与新业态平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就业人员、自谋(自由)职业者、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的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原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均可以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身份自愿参加职工医保。

二、参保缴费

(一)缴费基数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全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由市级医疗保障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二)缴费比例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缴费基数的10.7%缴纳(含生育保险费0.7%)。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适用于灵活就业人员。

(三)缴费方式

1.灵活就业人员自主选择参保地参加职工医保,到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直接办理参保手续或通过档案托管(代理)机构办理参保手续(目前通过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托管人员可选择继续以该公司为单位在原医保经办机构参保,也可自主选择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参保),按照医保经办机构审定的缴费额,经税务部门指定的缴费渠道缴纳医疗保险费。

2.每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下一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集中缴费期。2022年度的参保缴费工作从本实施办法印发之日起开展。

(四)大额医疗保险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需同时参加大额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每人(含退休人员)每月8元,与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缴纳。

(五)缴费年限

缴费年限由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组成。实际缴费年限是指2000年1月1日我市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后,用人单位和职工按规定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我市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前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实际工作年限(连续工龄)和军队转业干部和退役人员的军龄、符合规定的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折合年限、流动就业人员异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之和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性60岁,女性55岁,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下同),其退休人员身份经所属医保经办机构认定后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缴费年限不符合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应按相关要求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后,再进行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认定。

(六)缴费办法

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最低缴费年限符合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经医保经办机构退休认定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但需申报并继续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符合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应继续按在职人员缴费或一次性补缴费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经医保经办机构退休认定后才能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一次性补缴费基数按照当年度缴费基数计算,费率按8%计算(适用阶段性减征),不划拨个人账户,不补缴大额医疗保险。

三.首次参保所需材料

(一)符合参保范围内的我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本人户口簿;非我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本人我市居住证(包括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二)符合参保范围内的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中断参保的原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退休审批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出具部门公章。若无法查询退休审批材料,由档案托管机构提供可以证明其有国有企业工作经历的档案材料(如招工政审表、转正定级表、录取通知书、调资表等,可任选其一)复印件并加盖出具部门公章或档案管理章。

(三)医保缴费年限相关材料

1.实际缴费年限相关材料。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我市范围内参加历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参保凭证》。

2.视同缴费年限相关材料。2000年1月1日我市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前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实际工作年限(连续工龄)相关材料;军队转业干部和退役人员的军龄相关材料;符合规定的我市行政范围内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年限凭证;我市统筹区外异地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年限凭证等。

四.参保登记和缴费年限认定

(一)按照《榆林市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试行)》要求,根据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时所提供的材料填写《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

(二)已办理退休手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中断参保的原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根据本人提供的缴费年限相关材料,按照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规定,计算参保人本年度应缴费用或一次性补缴应缴费用(缴费年限精算到月)。

五.参保缴费应缴金额核定

(一)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应缴金额核定

1.法定就业年龄内的灵活就业人员应缴金额=月缴费基数×缴费比例10.7%(适用阶段性减征)×月数(缴费当月至12月)+大额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月数(缴费当月至12月)

2.参保范围内已办理退休手续的灵活就业人员应缴金额

(1)选择继续按在职人员缴费应缴金额=月缴费基数×缴费比例10.7%(适用阶段性减征)×月数(缴费当月至12月)+大额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月数(缴费当月至12月)

(2)选择一次性补缴费人员应缴金额=月缴费基数×缴费比例8%(适用阶段性减征)×月数(达到最低缴费年限所需剩余月数)。

(二)集中缴费期内正常续保人员应缴金额核定

1.灵活就业人员(医保在职人员)应缴金额=月缴费基数×10.7%(缴费比例,适用阶段性减征)×12(月数)+大额医疗保险费96元。

2.灵活就业人员(医保退休人员)应缴金额=大额医疗保险费96元。

六、医保待遇

(一)首次参保

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设置3个月的待遇等待期,即从缴费之日起3个月内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但可使用个人帐户就医购药;满3个月并按规定继续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可按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享受医保待遇。

(二)连续参保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情况视作连续参保。连续参保待遇享受不设置等待期,自缴费之日起享受我市城镇职工医保待遇。

1.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断缴费后三个月内转为以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补足中断期间医疗保险费的;

2.已连续两年(含两年)以上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因个人就业状态变化由城乡居民医保转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中断缴费时间不超过三个月,并补足中断期间医疗保险费的;

3.已以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中断缴费后三个月内恢复正常缴费,并补足中断期间医疗保险费的。

(三)生育津贴

1.享受生育津贴的女性灵活就业人员在分娩时职工医保应为正常参保状态。

2.在分娩前(含分娩月)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其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12个月的,分娩之月后(含分娩月)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其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

3.女性灵活就业人员分娩时职工医保为非正常参保状态或生育保险缴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生育津贴基金不予支付。

(四)个人账户

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后,在职人员按照缴费基数的2%划拨个人账户资金;享受医保退休待遇人员按缴费基数的5%划拨个人账户资金。

(五)中断参保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期间不得中断参保。出现中断参保又续保的,按照首次参保对待。中断参保期间,个人账户可继续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中断参保。

1.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断缴费后转为以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断期超过三个月的;

2.已连续两年(含两年)以上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断缴费后转为以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断期超过三个月的;

3.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并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

4.医保部门认定的其他属于中断参保的情形。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筹推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直接关系着广大灵活就业人员的切身利益和医疗保障权益。各县市区医保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规划,紧抓落实。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要认真梳理和排查本辖区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有关情况,摸清底数,圆满完成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工作。

(二)部门联动,密切协作。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各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和相互配合。各级医保部门和医保经办机构要积极与人社、税务等单位沟通协作,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认真落实工作责任,优化服务措施,确保参保缴费工作规范运行。

(三)扩大宣传,正确引导。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形式,广泛宣传医保知识和参保缴费政策,切实发挥舆论引领作用,为扎实推进参保工作,营造良好社会环境。执行中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榆林市医疗保障局

榆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榆林市税务局

2022年3月15日

 

榆林市医疗保障局政秘科2022年3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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