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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医疗保障局 榆林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榆林市税务局
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榆医保发〔2020〕4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2-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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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陕西省医疗保障局、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障工作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陕医保发〔2020〕8号)和《陕西省医疗保障局、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陕医保发〔2020〕11号)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减征范围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不含在编制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所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含生育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

二、减征期限

从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对符合减征范围的用人单位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即用人单位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为3.7%,减征期限为5个月。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实行减征,费率为2%。

减征期限内已按正常费率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照社会保险费退费的有关规定办理退费或抵缴。

三、缓缴规定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的企业,向市级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签订缓缴协议并报同级税务部门备案后,缓缴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可延长至2020年6月底;确因疫情影响造成个别特殊困难企业经市医疗保障部门认定后,可延迟缓缴至9月底。减征和缓缴期间不加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

四、工作要求

(一)优化经办管理服务。各县市区要持续完善和优化经办管理服务,确保医保待遇支付,实施减征不影响参保人员待遇。个人缴费部分不享受减免政策,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按要求如实进行医疗保险费申报。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二)强化基金管理。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基金监管,做好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管控制度运行风险,合理调整基金预算,建立基金监管长效机制,保持打击欺诈骗保高压态势,严控医疗费用不合理支出,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

 

榆林市医疗保障局

榆林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榆林市税务局

2022年3月11日

 

 

抄送: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榆林市医疗保障局政秘科 2020年3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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