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税务114!
公告:
登陆
注册
所在位置:
政策法规库地方法规陕西所属地市咸阳市

咸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市与县市区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


咸政发〔2016〕1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6-06-14
【字体: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

现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市与县市区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咸阳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14日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市与县市区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

 

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国发〔2016〕26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省与市(区)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16〕24号)和《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市以下财政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咸政发〔2004〕6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订营改增全面实施后市与县市区增值税收入划分的过渡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保持现有财力格局不变。在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调整的基础上,既要基本保障县市区既有财力,又要兼顾市级既有财力,保持市与县市区财力格局不变,确保各级财政平稳运行。

(二)注重调动县市区发展的积极性。坚持保存量、分增量,谁发展快、谁受益多,调动县市区加快发展经济和培植财源的积极性,缓解当前经济下行压力。

(三)充分考虑财税改革的总体衔接。鉴于税制改革未完全到位,推进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还有一个过程,本次增值税收入划分调整属于过渡方案,基本保持现行市对县市区财政体制不变,待下一步税制改革以及各级政府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到位后,再对市以下收入划分体制进行全面调整。

二、主要内容

(一)本次收入划分调整的范围为营改增后的增值税收入。

(二)全省供电企业增值税,中国铁路总公司及跨省合资铁路企业增值税,全省金融保险业、高等级公路通行费、重点铁路建筑安装业改征的增值税,以及随同上述供电企业增值税、金融保险业和高等级公路通行费改征增值税征收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大西安地区随同金融保险业征收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除外),继续作为省级固定收入。

(三)除中央级和省级固定收入外,其他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增值税50%部分),省与市(区)及财政省管县继续按现行的30:70比例分享,即增值税分享比例为:中央50%,省级15%,市(区)及财政省管县35%;在规定期限内,省与西咸新区收入划分比例仍按现行体制执行。

(四)发电企业增值税(增值税的25%部分)全部为市级收入,其他增值税省与市及秦都、渭城两区继续按现行的30:49:21比例分享,即中、省、市、区分享比例为50:15:24.5:10.5;省与市及市区外的县市(不含省管县)仍按30:10:60比例分享,即中、省、市、县分享比例为50:15:5:30;省与市及高新区仍按30:21:49比例分享,即中、省、市、高新区分享比例为50:15:10.5:24.5。在规定期限内,市与西咸新区收入划分比例仍按现行体制执行。

(五)以2014年为基期,核定市级返还和县市区上缴基数。

三、实施时间和过渡期限

本方案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同步实施,即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过渡期暂定2-3年,届时根据各级政府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地方税体系建设以及中央对地方体制调整等改革进展情况,研究是否适当调整。

本次增值税收入划分体制调整后,增值税收入预算管理办法及缴库办法等,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印发。

乐睿科技主办 山西门户网提供技术支持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永安里32号
版权所有:税务114 晋ICP备1800097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