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
现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市与县市区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咸阳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14日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市与县市区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
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国发〔2016〕26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省与市(区)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16〕24号)和《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市以下财政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咸政发〔2004〕6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订营改增全面实施后市与县市区增值税收入划分的过渡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保持现有财力格局不变。在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调整的基础上,既要基本保障县市区既有财力,又要兼顾市级既有财力,保持市与县市区财力格局不变,确保各级财政平稳运行。
(二)注重调动县市区发展的积极性。坚持保存量、分增量,谁发展快、谁受益多,调动县市区加快发展经济和培植财源的积极性,缓解当前经济下行压力。
(三)充分考虑财税改革的总体衔接。鉴于税制改革未完全到位,推进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还有一个过程,本次增值税收入划分调整属于过渡方案,基本保持现行市对县市区财政体制不变,待下一步税制改革以及各级政府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到位后,再对市以下收入划分体制进行全面调整。
二、主要内容
(一)本次收入划分调整的范围为营改增后的增值税收入。
(二)全省供电企业增值税,中国铁路总公司及跨省合资铁路企业增值税,全省金融保险业、高等级公路通行费、重点铁路建筑安装业改征的增值税,以及随同上述供电企业增值税、金融保险业和高等级公路通行费改征增值税征收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大西安地区随同金融保险业征收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除外),继续作为省级固定收入。
(三)除中央级和省级固定收入外,其他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增值税50%部分),省与市(区)及财政省管县继续按现行的30:70比例分享,即增值税分享比例为:中央50%,省级15%,市(区)及财政省管县35%;在规定期限内,省与西咸新区收入划分比例仍按现行体制执行。
(四)发电企业增值税(增值税的25%部分)全部为市级收入,其他增值税省与市及秦都、渭城两区继续按现行的30:49:21比例分享,即中、省、市、区分享比例为50:15:24.5:10.5;省与市及市区外的县市(不含省管县)仍按30:10:60比例分享,即中、省、市、县分享比例为50:15:5:30;省与市及高新区仍按30:21:49比例分享,即中、省、市、高新区分享比例为50:15:10.5:24.5。在规定期限内,市与西咸新区收入划分比例仍按现行体制执行。
(五)以2014年为基期,核定市级返还和县市区上缴基数。
三、实施时间和过渡期限
本方案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同步实施,即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过渡期暂定2-3年,届时根据各级政府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地方税体系建设以及中央对地方体制调整等改革进展情况,研究是否适当调整。
本次增值税收入划分体制调整后,增值税收入预算管理办法及缴库办法等,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