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陕西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要求,结合我市经济繁荣程度和市政建设状况,经研究,现就调整后的咸阳市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区域等级范围予以公布。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区域等级范围从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原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市政府办《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区域等级范围的通知》(咸政办发〔2013〕108号)要求,尽快将新确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区域等级范围予以公布,同时抓紧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
附:咸阳市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区域等级范围
咸阳市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区域等级范围
一等地
渭河与秦皇路交界沿秦皇路向北至陇海铁路与秦皇路交界处,由陇海铁路与秦皇路交界沿陇海铁路向东至陇海铁路与新兴路交界处,由陇海铁路与新兴路交界沿新兴路向南至新兴路与人民路、北平街交界处,由北平街、新兴路与人民路交界向南沿北平街至北平街与渭阳路交界处,由北平街与渭阳路交界顺北平街方向延伸线与渭河交界处,由北平街方向延伸线与渭河交界沿渭河向西至渭河与秦皇路交界处,范围内执行一等地标准。
二等地
咸通路与渭河交界处沿咸通路向北至玉泉路与咸通路交界处,由玉泉路与咸通路交界处沿玉泉路向东至玉泉路与秦皇路交界处,由玉泉路与秦皇路交界处沿秦皇路向北至秦皇路与毕塬路交界处,由秦皇路与毕塬路交界处沿毕塬路往东至毕塬路与防洪渠交界处,由毕塬路与防洪渠交界处沿防洪渠往南至防洪渠与咸铜铁路交界处,由咸铜铁路与防洪渠交界处沿咸铜铁路、陇海铁路往南至陇海铁路与渭河交界处,由陇海铁路与渭河交界处沿渭河往西至咸通路与渭河交界处,范围内未划入一等地范围的执行二等地标准。
三等地
三号桥与渭河交界处沿长虹路往北至长虹路与宝泉路交界处,由长虹路与宝泉路交界处沿宝泉路往东至宝泉路与彩虹一路、彩虹北路交界处,由宝泉路与彩虹一路、彩虹北路交界处沿彩虹北路往北至彩虹北路与珠泉路交界处,由彩虹北路与珠泉路交界处沿珠泉路往东至珠泉路与秦皇路交界处,由秦皇路与珠泉路交界处沿秦皇路往北至秦皇路与文林路交界处,由秦皇路与文林路交界处沿文林路、渭城路往东至长陵路与朝阳四路交界处,由长陵路与朝阳四路、渭城路交界处沿朝阳四路往南至朝阳四路与渭河交界处,由朝阳四路与渭河交界处沿渭河往西至渭河与三号桥交界处,范围内未划入一等地、二等地范围的执行三等地标准。
陇海铁路与渭河交界处沿铁路往南至陇海铁路与沣河交界处,由陇海铁路与沣河交界处沿沣河往南至沣河与西宝高速交界处,由沣河与西宝高速交界处沿西宝高速往西至西宝高速与渭河交界处,由西宝高速与渭河交界处沿渭河往东至陇海铁路与渭河交界处,范围内执行三等地标准。
四等地
三号桥与渭河交界处沿渭河往西至渭河与西宝高速交界处,由渭河与西宝高速交界处沿西宝高速往西至咸阳与兴平交界处,由西宝高速咸阳与兴平交界处沿咸阳兴平分界线往北至陇海铁路咸阳与兴平分界处,由陇海铁路咸阳与兴平分界处沿陇海铁路往东至陇海铁路与西铁环线交界处,由陇海铁路与西铁环线交界处沿西铁环线往东至西铁环线与福银高速交界处,由西铁环线与福银高速交界处沿福银高速往南至福银高速与渭河交界处,由福银高速与渭河交界处沿渭河往西至渭河与三号桥交界处,范围内未划入一等地、二等地、三等地范围的执行四等地标准。
西咸空港新城规划区范围内执行四等地标准。
渭河电厂规划区范围内执行四等地标准。
陇海铁路与渭河交界处沿铁路往南至陇海铁路与沣河交界处,由陇海铁路与沣河交界处沿陇海铁路往东至西咸交界处,由陇海铁路与沣河交界处沿沣河往南至沣河与西宝高速交界处,由沣河与西宝高速交界处沿西宝高速往东至西咸交界处,范围内执行四等地标准。
五等地
陇海铁路咸阳与兴平分界处沿陇海铁路往东至陇海铁路与西铁环线交界处,由陇海铁路与西铁环线交界处沿西铁环线往东至西铁环线与福银高速交界处,由西铁环线与福银高速交界处沿福银高速往南至福银高速西咸交界处以北,除去马庄镇、北杜镇、西咸空港新城规划区、渭河电厂规划区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其他行政区划,执行五等地标准。
六等地
西宝高速东至西咸交界,西至咸兴交界,往南咸阳行政区划以内执行六等地标准。
马庄镇、北杜镇行政区划范围内,未划入西咸空港新城规划区范围的,执行六等地标准。
七等地
西咸界与陇海铁路交界处沿陇海铁路往西至陇海铁路与渭河交界处,由陇海铁路与渭河交界处沿渭河往东至渭河与西咸界交界处,由渭河与西咸界交界处沿西咸界至西咸界与陇海铁路交界处,区域以内执行七等地标准。
本等级范围由咸阳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咸阳市人民政府
2013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