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市以下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已经2016年6月15日市政府第1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27日
西安市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市以下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省与市(区)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16〕24号)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理顺和完善市与区县财政体制问题的通知》(市政发〔2007〕8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保持现有财力格局不变。在中、省增值税收入划分调整的基础上,既要保障区县、开发区既有财力,又要兼顾市本级既有财力,确保各级财政平稳运行。
(二)注重调动发展积极性。坚持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保存量、分增量,调动区县、开发区发展经济和培植财源的积极性,缓解当前经济下行压力。
(三)积极稳妥,逐步过渡。当前正处于财税改革的关键推进期,厘清事权与支出责任还需要时间,暂时维持现行市以下财政体制不变,确保营改增过渡方案顺利实施,待中、省财税体制改革到位后,再根据实际研究市以下财政体制调整问题。
二、主要内容
(一)全面推开营改增后所有行业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均按本方案执行。
(二)除中、省固定收入外,其他增值税中央分成50%,省与市仍按现行3∶7比例分成,即省级分成15%,留我市35%。
(三)增值税留我市部分(35%部分)仍按现行财政体制规定执行。
1.市本级特殊行业和重点企业,包括电信通讯业,航空、铁路及城市公共交通运输业,烟草专卖、印钞、城市供水、供气等行业的现有重点企业及其今后新设企业的增值税继续作为市本级固定收入,全部缴入市本级国库。
2.除市本级固定收入外,其他增值税留我市部分平时全部缴入所在区县区县级国库,市本级分成部分通过年终结算办理。
(四)以2014年为基期,核定市与区县、开发区税收返还(上解)基数。
三、实施时间和过渡期限
本方案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同步实施,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过渡期暂定2—3年,届时根据中、省财税体制改革情况和我市实际研究是否适当调整,增值税收入预算管理及征管缴库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