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税务114!
公告:
登陆
注册
所在位置:
政策法规库地方法规陕西所属地市西安市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实行实名办税的公告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6-07-01
【字体:

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为了防范涉税风险,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推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和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决定自2016年8月1日起实行实名办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名办税的业务范围

目前,在西安市国税部门办理发票领用事项,实行实名办税。后续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和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将逐步扩大实名办税的业务覆盖范围。

二、实名办税的人员范围

指纳税人的办税人员,包括办理涉税事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含发票经办人)、税务代理人和经授权办理涉税业务的其他人员。

三、身份信息采集及确认

(一)自2016年8月1日起,纳税人在国税机关首次办理发票领用事项前,国税机关首先对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等办税人员身份信息分别进行采集、核实和确认。

(二)自2016年8月1日起,非首次办理发票领用事项的纳税人,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等办税人员应在本公告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到所在地国税机关完成身份信息的采集。自2017年2月1日起,国税机关仅受理已完成办税人员身份信息采集的纳税人申请的发票领用事项。

(三)如办税人员临时发生变化,需由被授权人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办税授权委托书原件完成身份信息采集后,方可办理发票领用事项。

(四)领用发票前置程序

自2016年8月1日起,纳税人办理发票领用业务时,其办税人员须携带身份证明原件,在国税机关办税窗口,通过身份证识别器对证件进行真伪鉴定,并与留存在国税机关数据库中的身份信息进行比对,身份确认一致后,方可办理发票领用后续业务。

四、其它事项

(一)需采集的身份信息包括身份证件信息、电话号码、人像信息等。税务机关在采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时,以下证件的原件为有效身份证件:

1.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

2.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3.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外国公民护照。

(二)税务机关在采集身份信息时,办税人员须提供以下信息资料:

1.办税人员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2.办税人员是财务负责人、办税员或经授权的其他人员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办税授权委托书原件。

3.办税人员是税务代理人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原件。

(三)办税人员的电话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四)税务机关在采集、核实和确认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时,办税人员应提供有效证件和真实身份信息,并予以配合。

办税人员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冒用他人证件,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证件,以及未按照本公告的相关规定到国税机关采集身份信息的,国税机关暂停为其办理发票领用事项。

(五)办税人员只需在西安市税务机关完成一次身份信息采集,即可在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和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各级税务机关进行实名办税。

(六)纳税人首次在国税机关办理发票领用事项时,须签署办税承诺书。

(七)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和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各级税务机关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并承担信息保密义务。

五、本公告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1日

 


乐睿科技主办 山西门户网提供技术支持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永安里32号
版权所有:税务114 晋ICP备1800097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