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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印发《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建筑和房地产行业跨区涉税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地税发〔2009〕213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9-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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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各分(县)局、稽查局:

现将《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建筑和房地产行业跨区涉税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跨区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市局将于近期向省局提出申请,对目前征管系统中《外管证》开具流程进行修改。此流程未变更前,各局执行新《跨区项目管理办法》第七条有关规定时,可通过手工方式为纳税人开具《外管证》。

二、新《跨区项目管理办法》实施后,各局应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保证工作平稳顺利过渡。同时应对本辖区内的跨区涉税项目进行一次全面的梳理:对于按市局2004年4月(市地税发〔2004〕133号)下发的《跨区涉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原《跨区项目管理办法》)已办理跨区项目登记的,应尽快按照新《跨区项目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为跨区项目纳税人完善发票的开户、领购等手续;对于跨区项目还未办理登记的,应尽快按照新《跨区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对于陕西航天建筑工程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公司按照原《跨区项目管理办法》实行的跨区项目集中申报规定停止执行,按照新《跨区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局在落实新《跨区项目管理办法》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汇报反映。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九日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建筑和房地产行业跨区涉税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建筑安装行业、房地产行业跨区涉税项目的税收管理,理顺征管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28号)、《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地方税收属地管辖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跨区涉税项目是指已在我市各征管局(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实际经营管理地主管地税机关,以下简称主管局)办理了税务登记手续纳入正常管理的企业类纳税人,在主管局管辖范围以外的西安市其他区(县)从事建筑安装施工和销售不动产的应税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该应税行为应向劳务发生地地税机关(以下简称项目属地局)缴纳建筑业营业税或销售不动产营业税。

第三条  外省、省内其他地市纳税人在我市范围内从事建筑安装、销售不动产应税行为的,凭其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按照省局征管系统“外来经营报验登记管理”流程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并实施税收管理;无《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为其办理正常税务登记手续,并实施税收管理。

涉外企业的跨区涉税项目仍按照市局《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地方税收属地管辖暂行办法》、市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涉外纳税人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市地税发〔2004〕235号)文件规定执行,如有变动,市局另行规定。

个体工商户从事跨区涉税项目的,不适用本办法有关规定,其应在劳务发生地缴纳税款、开具发票等事项,可通过门临代开票的方式予以解决。

第四条  纳税人跨区涉税项目在项目属地局应缴纳建筑业营业税、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该跨区涉税项目所涉及的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按照税种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纳税人跨区涉税项目的征管资料,由项目属地局负责管理。

第六条  主管局应对其跨区涉税项目的有关情况在《税收(基金)征收记录卡》中予以记载。

第二章 登记管理

第七条  纳税人有跨区涉税项目,并签定、领取建筑施工许可证或取得销售不动产资格之日起30日内,在主管局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项目属地局申办跨区涉税项目登记。

第八条  纳税人办理跨区涉税项目登记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二)《西安市跨区涉税项目登记(变更、注销)表》;

(三)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及复印件;

(四)建筑业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或房地产(不动产)销售资格证明及复印件;

(五)建筑业工程施工合同及复印件。

第九条  项目属地局收到纳税人办理跨区涉税项目登记的申请后,资料齐全、审核无误的,通过征管系统“跨区涉税项目登记”业务流程,输入该纳税人主管局的管理代码,为纳税人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确定该跨区涉税项目的“征收科所”、“专管员”等,并实施管理。

第十条  纳税人在同一区(县)有多个跨区涉税项目,或在我市多个区(县)有多个跨区涉税项目的,均应按项目分别进行登记,实施征收管理。

在同一区(县)的多个跨区涉税项目,如经项目属地局同意的,可合并统一进行登记,实施集中征收管理。

第十一条  各局为纳税人办理跨区涉税项目登记时,暂不按联合办证有关规定执行;为纳税人所办理的跨区涉税项目登记证件只作为纳税人跨区经营活动纳入税务机关管理的证明,不具有正常税务登记证件的法律作用。

第十二条  纳税人已办理的跨区涉税项目登记中有关内容发生变更的,应于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项目属地局领取、填报《西安市跨区涉税项目登记(变更、注销)表》,项目属地局按照征管系统变更流程办理有关业务。

第十三条  纳税人跨区涉税项目完结时,须在该跨区涉税项目最后一期纳税申报的同时,填报《西安市跨区涉税项目登记(变更、注销)表》申请注销。

项目属地局接到纳税人注销申请后,应于15日内对该项目核销票证、清算税款,注销该跨区涉税项目登记。

项目属地局在办理纳税人跨区涉税项目注销时,应对以下内容进行清查结算:工程结算总价款、发票开具金额和申报缴纳营业税计税依据三者是否一致;征收入库的地方各税税基是否相符,勾稽关系是否正确,税款是否足额入库;施工单位用于向建设单位收取工程款的发票是否全部属于项目属地局的发票等。

第三章 发票管理

第十四条  纳税人的跨区涉税项目,必须在项目属地局领购、使用发票。

没有其他政策特别规定的,纳税人跨区涉税项目不得在项目属地局通过门临代开票方式,开具发票。

项目属地局应定期或不定期对纳税人跨区涉税项目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有问题的,应立即停业向其供应发票或封存发票,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纳税人在为跨区涉税项目开具发票时,必须在发票“项目”栏内详细注明该项目的名称、地址、所在地等内容。

第十六条  为避免重复开具发票,项目属地局应在完税凭证上注明所开具发票的号码并加盖“发票已开”章戳,同时在发票备注栏内填写完税凭证的号码。

第十七条  纳税人不得使用自制的各种收款收据用以结算收入款项,不得开具项目属地局以外的建筑业和销售不动产发票。

第十八条  项目属地局可要求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验票付款;对不能按规定使用开具发票,造成税款未在项目属地局入库的,项目属地局应及时报告市局。

第四章 申报纳税

第十九条  纳税人跨区涉税项目自登记之日的次月起,向跨区涉税项目属地局申报纳税。

第二十条  纳税人填写跨区涉税项目申报表时,税种、税目、项目名称、地址、计税依据、应交税款等栏次必须填写准确、完整。

第二十一条  对跨区承包移动工程(如供电、供水、管道煤气、排水、道路、桥梁、隧道、电讯、地铁、铁路、疏浚等工程)的纳税人,由市局按照税种政策、属地管理等有关规定,统一进行划分或指定管辖。

第五章 委托代征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属地局可根据跨区涉税项目的特点及征管实际,对项目的建设方或甲方(以下简称受托方)选择实施委托代征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属地局可与其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明确代征代缴的税种及其权利义务,实行委托代征方式,有效控管零散税源。

(一)该跨区涉税项目的受托方为项目属地局正常管理的企业类纳税人;

(二)受托方自愿接受委托;

(三)与受托方分别签订施工建筑合同的乙方达到10家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项目属地局为跨区涉税项目的受托方办理委托代征登记后,该项目各施工方可不再单独办理跨区涉税项目登记。

受托方应将各施工方的详细情况向项目属地局全部提供。

第二十五条  受托方向项目属地局解缴代征税款时,应按照有关要求提供各被代征方税款数额、属期等具体情况,项目属地局应为各被代征方分别开具完税凭证。

各被代征方应纳税款由受托方代征并解缴入项目属地局后,需使用应税发票的,暂由受托方到项目属地局通过门临代开票方式开具零税率发票。

项目属地局开具零税率发票时,应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有关规定办理,同时在开具的发票上加盖“委托代征”章戳。

第二十六条  项目属地局、受托方在开展委托代征过程中,对于税款缴纳、票据使用、报送资料等具体事项,除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外,还应严格执行委托代征的有关具体规定。

项目属地局应每季度或不定期对受托方税款的代征解缴是否及时足额、票据使用是否准确规范、被代征方有无增加变化等情况进行检查,杜绝在代征过程中出现税款入库不及时、票据使用混乱、被代征方数量不明有漏征漏管等问题发生。

第二十七条  项目属地局、受托方在委托代征中出现以下情况的,市局可责令项目属地局予以纠正。项目属地局应按照市局的要求,立即处理。

(一)不符合委托代征的条件;

(二)有违反委托代征协议的行为发生;

(三)市局认为从加强管理角度出发,不适宜实行委托代征管理。

第六章 检查与内部协调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未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跨区涉税项目登记、变更、注销或未申报纳税,或未按本办法的规定使用发票的,项目属地局应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九条  项目属地局如发现纳税人将跨区涉税项目应缴纳的税款向主管局进行了申报缴纳,项目属地局可提请主管局将已征收的税款在15日内(以提请时间为准)划转项目属地局。如主管局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划转有关税款,项目属地局可向市局报告,由市局责成主管局及时划转。

第三十条  纳税人主管局与跨区涉税项目属地局就管辖问题有不同意见的,应按照市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税收属地管辖规定的通知》(西地税发〔2007〕167号)有关规定协商解决。如双方经协商意见仍不一致的,应提请市局裁定。

第三十一条  各局如有下列行为的,由市局责成限期纠正。对逾期未改正的,市局将通报批评,并在当年度的“目标责任综合考评”中予以扣分。

(一)不按本办法规定,要求纳税人对跨区涉税项目办理登记、变更、注销、申报纳税和使用发票的;

(二)项目属地局对纳税人违规的跨区涉税项目进行纠正处理时,需要主管局进行配合,但主管局不予配合或故意拖延的;

(三)主管局、项目属地局以各种理由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为纳税人办理跨区涉税项目涉税事宜的;

(四)主管局不按市局决定向项目属地局划转税款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有跨区出租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出租不动产经营行为的,土地所在地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可比照本办法有关规定,为其办理跨区涉税项目登记。上述应税行为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应按照各税种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6月1日起实施,市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跨区涉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西地税发〔2004〕133号)以及过去其他文件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同时废止,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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