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税各分局、稽查局,各县地税局:
现将《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跨区涉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跨区涉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地方税收属地化管理,切实加强和完善跨区涉税项目税收征管,有效堵塞征管漏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跨区涉税项目,是指根据《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地方税收属地管辖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因纳税人实际经营管理地与劳务发生地(房产、土地所在地)不一致,而须向主管局以外的其他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应税行为。具体包括出租房屋、出租土地、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建筑安装工程、应税土地、应税房产。
第三条 纳税人应就跨区涉税项目应缴纳的有关税种向跨区涉税项目所在地的地税机关(以下简称属地局)申报纳税。
第四条 纳税人跨区涉税项目的征管资料,由属地局负责管理。
第五条 主管局对纳税人跨区涉税项目的有关情况要在《税收(基金)征收记录卡》中予以记载。
属地局应将纳税人跨区涉税项目每一年度的纳税情况,填写《纳税人跨区涉税项目税收缴纳倩况证明》(表样附后),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由纳税人送交主管局。
第二章 跨区涉税项目的登记
第六条 纳税人有跨区涉税项目的,应向主管局按一区一表(一式四份,纳税人填报后留存一份)的方式填报《西安市跨区涉税项目登记(变更、注销)表》(表样附后,以下简称《登记表》)。
主管局应每周将《登记表》报送市局录入中心办理项目登记。
第七条 录入中心接到主管局报送的《登记表》后,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下列工作:审核及编发跨区涉税项目纳税申报号,盖章后退纳税人主管局、属地局各一份,录入中心留存一份。
主管局接到录入中心返回的《登记表》后,应立即通知纳税人其跨区涉税项目的纳税申报号,并告知跨区涉税项目办理纳税申报的有关事宜。
属地局接到录入中心返回的《登记表》后,应立即确定该跨区涉税项目的“征收科所”、“专管员”等,并实施管理。
第三章 跨区涉税项目的变更、注销登记
第八条 纳税人已办理的跨区涉税项目登记中有关内容发生变更的,应于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主管局领取、填报《登记表》,主管局、录入中心比照上述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办理有关业务。
第九条 纳税人跨区涉税项目完结时,须在该跨区涉税项目最后一期纳税申报的同时,填报《登记表》申请注销。
属地局接到纳税人注销申请后,应于15日内对该项目清缴税款,并将《登记表》报送市局录入中心申请注销该跨区涉税项目的纳税申报号。录入中心接到申请后,在2日内处理完毕,并将《登记表》返还主管局、属地局各一份,录入中心留存一份。
第四章 跨区涉税项目的发票使用
第十条 纳税人的跨区涉税项目,仍使用在其主管局领用的发票。
第十一条 纳税人在为跨区涉税项目开具发票时,必须在发票“项目”栏内详细注明该项目的名称、地址、所在地等内容。
第五章 跨区涉税项目的申报纳税
第十二条 纳税人跨区涉税项目自登记之日(以录入中心办理项目登记日期为准)的次月起,按照市局录入中心核发的跨区涉税项目纳税申报号,向跨区涉税项目属地局申报纳税。
第十三条 跨区涉税项目的集中申报纳税:
(一)凡部分纳税人需要将其全部应税收入(包括跨区涉税项目)向其主管局进行集中申报纳税的,必须先向主管局申请,主管局调查核实,对于符合条件的上报市局,经市局审批同意后,可实行集中申报纳税。
纳税人跨区涉税项目实行集中申报纳税应符合的条件:纳税人跨区涉税项目涉及市地税局系统6个以上的分(县)局;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的纳税人。
(二)经批准实行集中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每月向主管局进行申报时,应报送汇总申报表和各区跨区涉税项目的申报表(表样附后)。
(三)主管局将纳税人每月报送的跨区涉税项目申报表按区分别装袋,通过市局录入中心传递给属地局。
(四)纳税人在主管局申报缴纳的各跨区涉税项目的税款,有主管局按季向属地局进行划转。
(五)经批准实行集中缴纳税款的纳税人亦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跨区涉税项目的登记、变更和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 纳税人在同一区有多个跨区涉税项目,应在申报表上分项目申报;同一跨区涉税项目涉及多个税种、税目的,应在申报表上分税种、分税目申报。
第十五条 纳税人填写跨区涉税项目申报表时,项目名称、地址计税依据、应交税款等栏次必须填写准确、完整。
第十六条 对跨区承包移动工程(如供电、供水、管道煤气、排水、道路、桥梁、隧道、电讯、地铁、铁路、疏浚等工程)的纳税人,税收管理按照《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地方税收属地管辖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纳税人跨区涉税项目已办理注销登记后,仍有未缴纳的税款时,纳税人向其主管局申报缴纳。
第六章 跨区涉税项目的检查与违规处理
第十八条 纳税人未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跨区涉税项目登记、变更、注销或未申报纳税的,属地局应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办理跨区涉税项目登记、变更、注销或申报纳税。逾期仍不改正的,有属地局报请市局稽查处进行查处。
对纳税人检查时,应对其所有跨区涉税项目进行检查,并统一发出《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按不同的跨区涉税项目(注明所属区、地址、项目纳税登记号等)分别确认纳税人应补交的税款、基金、滞纳金、罚款,并由各跨区涉税喜爱那个么属地局负责税款入库。
第十九条 纳税人未按本办法的规定使用发票的,属地局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属地局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主管局停止供应跨区涉税项目所需要的发票,并封存其已领购的空白发票。
主管局采取发票停供、封存措施后,纳税人在15日内对违规行为进行了纠正,并将该项目在发票停供、封存期间的税款向属地局申报缴纳后,纳税人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经属地局同意后,有主管局解除封存的空白发票,恢复供票。
第二十条 属地局如发现纳税人将跨区涉税项目应缴纳的税款向主管局进行了申报缴纳,属地局可提请主管局将已征收的税款在15日内(已提请时间为准)划转属地局。如主管局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划转有关税款,属地局应向市局报告,有市局负责鉴定,并责成主管局及时划转。
第二十一条 跨区涉税项目属地局违反规定对该项目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故意提高或降低计税依据,致使多征或少征税款的,属地局应依照有关规定向纳税人退还相应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跨区涉税项目采取涉税违法香味涉及偷税、抗税、逃避追缴欠税的,有主管局报请市局稽查处进行查处。
第七章 内部协调及监督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主管局与跨区涉税项目属地局就管辖问题有不同意见的,应协商解决。如双方经协商意见仍不一致的,应提请市局裁定。
第二十四条 分(县)局、各稽查局、录入中心,应自觉遵守本办法,共同维护税收秩序,发现问题应及时反映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分(县)局、各稽查局、录入中心如有下列行为的,由市局责成限期纠正。对逾期未改正的,市局将通报批评,并在当年读的“创佳评差”中予以扣分。同时,报请市局领导同意后,分别追究当事人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一)指使或误导纳税人不按本办法的规定对跨区涉税项目办理登记、变更、注销和申报纳税的;
(二)指使或误导纳税人不按本办法的规定对跨区涉税项目使用发票的;
(三)跨区涉税项目属地局按本办法有关条款规定提请纳税人主管局停止向该纳税人供应涉及跨区涉税项目发票、封存其空白发票,纳税人主管局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的;
(四)纳税人在处理跨区涉税项目涉税事宜时,未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属地局对其进行纠正处理时,纳税人主管局不予配合或故意拖延的;
(五)主管局、属地局以各种理由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为纳税人办理跨区涉税项目涉税事宜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有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
1.纳税人跨区涉税项目税收缴纳情况证明(略)
2.西安市跨区涉税项目登记表(略)
3.跨区涉税项目纳税申报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