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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


市国税函〔2003〕281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3-08-25
【字体:

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市国税各分局、各(区)县国税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我市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已于2003年7月底全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近期接到纳税人反映:有些管理局增值税专用发票按份供应,纳税人在1个月内要往返多次,加大了税企双方不必要的工作量。

我们既要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又要为纳税人提供高效的服务。因此,现就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月领购限量应保证满足企业1个月的实际用用量,月领购限次不超过2次。

二、新认定的商贸企业月专用发票发售量原则上不得超过25份,且首次只能领购限额万元版的专用发票。如新认定的商贸企业规模较大,专用发票用量较多,主管管理局应按《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市国税发〔2002〕366号)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三、对已认的企业如原核定的专用发票领购限量及限额不能满足其实际经营需要的,由主管管理局按相关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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