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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关于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23-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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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全文于2024年4月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公告2023年第5号)。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精神,进一步促进广西各级税务机关规范税务执法方式,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执法公正文明,持续优化广西税收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订)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修订,现予以发布,并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税务机关按照本裁量基准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应当符合《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规定。

二、对同一税收违法行为,如其违法情节涉及两个以上(含本数)裁量阶次的,适用较高阶次的裁量基准。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所称的“以上”“以下”包含本数,除明确规定不含本数外。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所称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所称“首次”,以一个公历年度为计算区间。

六、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不予行政处罚。

本公告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0年第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3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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