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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川府发〔2018〕19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8-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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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全文于2022年4月1日起废止。参见:《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规〔2022〕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决定对全省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标准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每月1550元(每日71.26元);

(二)每月1650元(每日75.86元);

(三)每月1780元(每日81.84元)。

二、调整后全省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每小时16.3元;

(二)每小时17.4元;

(三)每小时18.7元。

上述标准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不包括下列各项: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或者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

即使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食宿,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也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本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各市(州)要尽快重新选择适合本地实际的具体标准,经当地政府确定后于10日内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同时,各市(州)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最低工资标准落到实处。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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