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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加强对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征免增值税管理的通知


川国税函〔2000〕2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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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注释:条款失效。第一条和第六条废止。参见:《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1号)。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关于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免征增值税问题,我局曾以《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川国税发〔1999〕30号,以下简称030号《通知》)作了具体规定,并于今年11月开展了对饲料生产企业免税政策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总的情况来看,我省饲料免税政策执行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现就2000年饲料免税审批工作和进一步加强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征免增值税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039号,以下简称039号《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单一饲料的免税申请,由各市、地、州自行审批。

二、关于饲料生产企业饲料产品的检测问题,除1999年办理免税手续时已检测合格的产品外,其余未送检产品按照复合预混料检测不少于5个;配合饲料、混合饲料、浓缩饲料检测品种总数不少于5个送检。未检伺料品种少于上述规定数目的,一律全部送检;超过规定数目的一律按5个品种送检。对饲料生产企业所生产的饲料品种在1999年度已全部检测完毕的,2000年应抽样复检一个品种。

三、对已办理免税手续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饲料生产企业,各地应加强对企业免税政策执行的日常管理工作,凡属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审查核实后,一律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一)生产销售的饲料产品质量不合格;

(二)免税与征税的品种未分别核算的;

(三)免税品种与免税申报审批材料所列品种不相符的;

(四)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的;

(五)不按时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资料的。

四、各地应加强对饲料经营企业的税收管理,对经营的货物中有免税饲料,又有其他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按有关征免税规定分别办理。不分别核算的或核算不清的,一律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五、对饲料生产经营企业跨县(市)移送饲料产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的有关规定,凡属视同销售行为的,应按030号《通知》的规定办理免税手续,否则,一律按规定在移送环节征收增值税。

六、2000年饲料生产企业免税手续办理时间,定于1月1日至4月底截止,过期不再办理。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做好饲料生产企业免税审批的准备工作,饲料生产企业免税材料上报工作应严格按照030号《通知》和《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饲料免税材料上报工作质量的紧急通知》(川国税函〔1999〕308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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