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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旧城改造中拆迁还房部分是否交纳契税问题的批复


川地税函〔2003〕374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3-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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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和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南充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旧城改造中拆迁还房部分是否交纳契税的请示》(南地税函[2003]第9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契税属于行为税,即土地、房屋权属发生转移时,即应当缴纳契税,它是以土地、房屋权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或者核定的市场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因此,你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旧城改造中,无论是受政府委托还是自行开发,建成后将房屋归还给被拆迁户,只向国家支付土地出让金,其计税价格不应扣除拆迁还房发生的费用,也不能仅按土地出让金征收契税,应当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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