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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川地税发〔2005〕132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5-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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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和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23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各地要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严格执行起征点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加强对临近起征点户的管理,及时掌握其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对未达起征点户原则上按季申报,边远山区可实行半年或1年申报一次,具体申报期限由市、州地税局确定。主管地税机关对实际经营额超过月起征点户,应要求其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对实际经营额连续在一定期限内超过起征点的双定户,应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调整其定额,调整期限原则上每季度或半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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