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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停止执行后契税减免问题的批复


川地税函〔2006〕19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6-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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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和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你局《关于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停止执行后企业改制有关契税减免问题的请示》(成地税发〔2006〕1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明确规定:“本通知自2003年10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止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05年12月31日前且符合 财税〔2003〕184号文件规定的契税减免申请,应继续按财税〔2003〕184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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