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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市政建设配套费征收契税问题的通知


川地税函〔2006〕526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6-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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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和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近接广安市地税局《关于向建设部门缴纳的市政建设配套费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广市地税〔2006〕98号)。经省局研究,现将市政建设配套费征收契税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市政建设配套费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纳税人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前应将应缴的市政建设配套费连同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一并向征收机关申报缴纳契税。

二OO六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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