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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贯彻执行《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地税函〔2007〕4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7-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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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和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关于公告的权限与额度

各级地税机关应按照《欠税公告办法(试行)》规定的权限进行欠税公告。

省、市、州地方税务局(分局)所辖纳税人的欠税,由省、市、州地方税务局(分局)公告。

对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纳税人欠税在100万元以上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公告;10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的,由市级地方税务局公告;10万元以下的,由县级地方税务局公告。

二、关于欠税的审核与确认

为确保欠税公告数据的真实、准确,主管地税机关应于季度(半年)终了后,根据税收会计统计月报表中欠税统计表,逐户就欠税统计清单数据与纳税人分户台帐记载数据、账簿记载书面数据与信息系统记录电子数据等逐一进行审核,制作《纳税人欠缴税款告知书》,交由纳税人确认后,将《纳税人欠缴税款统计表》以及需由县级以上地税机关公告的《欠税公告审核表》,以清册的形式逐级报送至县级地税机关审核、上报或公告。纳税人有异议的,由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复核,复核时间超过本次公告日的,应说明有关情况并在下一次公告。上级地税机关收到下级地税机关报送的《纳税人欠缴税款统计表》以及需由本级公告的《欠税公告审核表》后,应进行复审并在本级权限范围内公告欠税情况。

三、关于审核的期限

需要由上级公告机关公告的纳税人欠税情况,下级公告机关应及时上报。

需要由市级以上(含市级)公告机关公告的纳税人欠税情况,县级公告机关应在季度或半年结束后的20日内上报市级公告机关。

需要由省级公告机关公告的纳税人欠税情况,市级公告机关应在季度或半年结束后30日内上报省级公告机关。

四、关于公告期限

上级地税机关收到下级地税机关报送的应由本级公告的纳税人欠税情况后,应在本级权限范围内及时公告。

县级公告机关和省、市、州地方税务局(分局)应在季度(半年)终了后30日内进行公告;

市级公告机关应在季度(半年)终了后50日内进行公告;

省级公告机关应在季度(半年)终了后60日内进行公告;

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地税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可随时公告。

五、关于各级部门职责分工

各级税收征管部门负责欠税公告的综合管理工作;基层税收征收管理部门负责欠税的核实、确认工作;计统部门负责欠税的统计、审查、核对工作;政策法规部门负责欠税相关文书的合法性、规范性的审查工作;公告机关应指定部门负责对外发布欠税公告工作。

六、关于公告责任及处理

公告机关应公告而未公告或应上报而未上报,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的,上级地税机关除责令其改正外,应按《国家公务员法》和《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理。

七、本通知中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八、关于公告文书

涉及公告的相关文书,按照所附式样,由各级地税机关印制、使用。

附件:欠税公告文书

二○○七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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