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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川地税发〔2008〕1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8-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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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和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各扩权试点县、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2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修订案)已于2007年12月1日以第511号国务院令发布,我省正抓紧制定实施办法。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耕地占用税新条例的贯彻落实,在我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出台前,抓紧做好相关资料的搜集工作,为分类核定县、乡两级税额标准做好充分准备。

为加大违法占地耕地占用税查处力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凡违法占地面积在30亩(含30亩)以上的案件,举报人可直接向省局举报,举报电话为028―85434151,联系人:孙舒、赵珊。

 

二○○八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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