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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国税函〔2008〕75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8-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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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和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注释:条款失效。第一条和第三条废止。参见:《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1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8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工行)及其所属地市级分行、支行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符合相关规定,经研究,同意省工行所属地市级分行、支行(名单见附件1)从2008年1月1日起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由省工行统一清算缴纳的办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省工行所属地市级分行、支行在2010年底前预征率暂定为零。

二、省工行与所属地市级分行、支行系统内调拨销售实物黄金不开具发票,统一使用《品牌金调拨指令》(附件2),该调拨指令不得作为抵扣凭证。普通发票领购事宜由各分行、支行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

三、省级分行新增、注销及变更分支机构的管理,请按照《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川国税函〔2008〕64号)办理。

附件:

1.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开展黄金交易业务所属地市级分行、支行及分支机构名单

2.品牌金调拨指令

二○○八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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