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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契税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川地税发〔2008〕100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8-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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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和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各扩权试点县、市地方税务局:

“5.12”汶川地震后,省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灾后恢复重建减免契税的优惠政策,现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川府发〔2008〕37号)和《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川地税发〔2008〕92号)规定:“重灾区受灾居民在其所在市、县购买安居房和其他普通商品住房的,免征契税”,其中:“市、县”,是指受损房屋权属所在市、州范围内的市、县(区)。该政策从2008年11月28日起执行。

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川府发〔2008〕20号)中关于契税的优惠政策仍然有效。

三、符合条件的受灾居民,可选择上列其中一项优惠政策申请免税或减税。申请减免契税的受灾居民应向地税机关出具个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所在地房屋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的房屋受灾证明。

 

二00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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