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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川国税函〔2009〕97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9-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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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和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32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高度重视非居民税收管理。各地应严格按照总局要求,设置专岗,配备专人,以税收征管一体化为载体,认真执行企业所得税法、税收协定(安排)和其他各项非居民税收管理法律法规,切实做好非居民税收管理各项工作,防止国际税源流失,维护我国税收权益。

二、充分利用第三方信息监控查找非居民税源。各地应定期主动联系有关政府部门,广泛收集大型工程项目、进出口技术劳务合同、对外支付外汇、中外文化演出交流、中外合作办学、中外合作医疗项目等信息,深入查找非居民企业税源,掌握重点扣缴税款义务人,实施跟踪管理,积极宣传非居民企业税收政策,提供优质纳税服务。

三、定期做好收入分析工作。各地应于季度终了后5日内,向省局(国际税务管理处)上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收入情况分析表》,结合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变化情况,深入分析收入增减原因。

二○○九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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