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二)》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二
一、问:生产供应水、电、气的企业购进的注明工程车、抢险车字样但属于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越野车,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供应水、电、气的企业购进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无论注明何种用途,其进项税额均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非正常损失范围的界定删除了自然灾害损失部分,对企业自然灾害损失收到保险赔款或者责任人赔偿的部分,是否作进项税额转出?
答: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三、问:对于销货方企业在2008年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的固定资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间均是2009年,购货方企业购买的这类固定资产是否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四、问:矿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由于产品结算的特殊性,2008年销售的产品,要在2009年凭化验结果才能最终结算。对于2008年销售的矿产品,在2009年进行结算时产生的差额,适用税率是13%还是17%?
答:根据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来确认适用税率。如果企业的销售收入确定在2008年,结算时产生的差额适用13%的税率;如果企业的销售收入确定在2009年,结算时产生的差额适用17%的税率。
五、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明确: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新条例实行后,财税〔2008〕81号文件是否有效?
答:有效,继续执行。
六、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如何界定?
答: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暂按以下原则掌握:一是企业的主营业务为非增值税应税业务,二是年度内发生应税业务的月份累计不超过5个月。但应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
七、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明确了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其“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的时限是否包括从2008年起计算跨至2009年的连续12个月?新认定的小型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是否实行辅导期管理?
答:上述标准可按以下原则掌握:1.连续12个月(含2008年)达到上述新标准,纳税人自行申请一般纳税人,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2.连续12个月(含2008年)达到上述新标准,纳税人不申请一般纳税人的,其连续12个月可从2009年1月1日起计算。
新认定的小型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必须经过辅导期管理。
八、问:一般纳税人的标准对免税企业是否适用?
答:一般纳税人标准对免税企业同样适用。
九、问: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免税政策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是否继续执行?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7号)规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免税政策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应继续执行。
十、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农产品时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如何填写增值税普通发票上的金额栏和税额栏?
答:目前在“一机多票”系统中,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农产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只能填写金额栏,不能填写税额栏,故按买价填写金额栏。
十一、问: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实施后,对税率变化的货物发生退货或折让,销方冲减销项税额,购方进项税额转出,是按原税率计算还是按调整后的税率计算?
答:对适用税率发生变化的购进货物,如在新条例和细则实施前购进货物现在又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的,销方冲减销项税额、购方进项税额转出均按原税率计算。
十二、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08]156号)涉及的“污水处理后的水质标准、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的相关技术标准,主管税务机关应采信哪个部门或哪一级部门的认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减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文件精神,凡享受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地市级(含)以上相关部门的产品质量执行标准和质量检测报告及复印件、《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资质认定证书》及复印件。
]十三、问:对财税[2008]156号第一条第四款中特定建材产品中的“砌块”与第四条第六款中“新型墙体材料”中的“砌块类”有何区别?
答:财税[2008]156号第一条第四款中所指“砌块”即“砌块类”。 “砌块”可以分成烧结和非烧结两类。烧结类砌块是指以页岩、粉煤灰、煤矸石、江河湖淤泥、建筑垃圾等为原料,经成型、干燥、焙烧等工序制成的人造块材,常见的产品品种有烧结空心砌块(符合GB13545-2003技术要求);非烧结类砌块是指以水泥、石膏、石灰、集料和工业废弃物等为原料,经成型、养护等工序制成的人造块材,常见的产品品种有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GB8239-1997技术要求)、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GB/T15229-2002技术要求)、粉煤灰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JC/T862-2008技术要求)、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符合GB11968-2006技术要求)、石膏砌块(符合JC/T698—1998技术要求)等。
十四、问:财税[2008]156号中第一条第四项所指“烧结普通砖”应如何理解?
答:烧结普通砖是以粘土或页岩、煤矸石、粉煤灰为主要原料,经过焙烧而成的普通砖。按材质分为:粘土砖、页岩砖、煤矸石砖、粉煤灰砖等,具体标准见国标GB5101-2003《烧结普通砖》。
十五、问:关于财税[2008]156号文中提到的相关“掺废比例”的确认,在纳税人申请税收优惠时,能否要求提供质检、环保、经贸等相关部门出具的产品检验证书、达标认定证明等,降低税务执法风险?综合资源利用政策调整后,是否对继续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企业进行重新认定并重新核发《资源综合利用证书》?
答:根据财税[2008]156号文第七条的规定,为认定“掺废比例”更加准确,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前,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时,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地市级(含)以上质监、环保、经贸等相关部门出具的产品检验证书、达标认定证明、《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等。凡取得有效期内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不需重新认定和核发。
十六、问:企业生产的“饲料级混合油”可否比照“单一大宗饲料”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规定,“饲料级混合油”不属于免税“单一大宗饲料”范围,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十七、问:粮食仓储机械(包括通风道、单管风机、振动筛、进仓机、输送机和装包机等),是否属于农机中的场上作业机械,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答:粮食仓储机械(包括通风道、单管风机、振动筛、进仓机、输送机和装包机等),不属于《关于〈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中农机的范围,应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十八、问:饲料生产企业生产的奶牛精料补充料和猫犬复合预混料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据调查,奶牛精料补充料属于混合饲料,如符合混合饲料的产品配方和质量要求,应免征增值税;猫犬复合预混料属于添加剂,不属于免征饲料范围,应征收增值税。
十九、问:利用粉煤灰生产的混凝土外加剂可否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08]156号) 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混凝土外加剂不属于“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应征收增值税。
二十、问:企业利用生物菌,采取人工干预下的生物强化技术治理开放性水域污染,使污染水域达到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向政府相关部门收取的治理费,是否征收增值税?
答:运用生物技术治理开放性水域收取的治理费,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前,暂不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