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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代征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地税发〔2010〕74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0-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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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和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各扩权试点县、市地方税务局:

按照《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发展改革委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综〔2010〕14号)及《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省地方税务局征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综〔2010〕20号)规定,现将地方税务机关代征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时限和征收单位

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从2010年1月1日起开始征收,至2019年12月31日止。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具体负责征收。

二、征收范围及征收标准

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在全省范围内筹集,凡在四川省境内拥有自备电厂企业、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含省电力公司代管企业)均应缴纳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范围包括:利用水、煤、油、气、风等各种资源生产形成的全部自发自用电量和销售电量。征收标准:扣除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农业排灌用电后的全部销售电量,按7厘/千瓦时标准计征。

三、票据使用和入库科目

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类01款58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收入”03目“省级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四、缴纳方式和缴库时间

缴纳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企业,实行自行申报缴纳方式,于每月15日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如实申报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五、代征手续费

代征手续费由省财政厅按当年实际征收额的5%,按年核拨省地方税务局,用于开展此项工作的开支。

代征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是一项新的工作,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代征中出现的政策问题,要及时向财政部门反映解决,做到应收尽收,确保代征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发展改革委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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