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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工业企业收购再生资源发票填开问题的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9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2-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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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和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为规范工业企业收购再生资源的发票开具行为,从2012年8月1日起,工业企业向城乡居民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收购再生资源时,可使用发票信息采集系统自行开具新版通用机打发票,开具发票时需备注城乡居民个人身份证号码。向城乡居民个人以外的单位收购再生资源,应按规定向销货方索取销售发票。

 

二○一二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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