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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实行个体工商户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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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和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注释:条款失效。 “按照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实行按季度核定税种、按季度申报、按月核定销售额的方式,在定额执行期内已核定的应税销售额不做调整”的规定自2015年3月1日起废止。参见:《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按季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纳税人满意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全省个体工商户实行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文化建设事业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按季申报纳税的个体工商户范围

纳入按季申报纳税的个体工商户包括实行定期定额管理和查账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不包括已经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参照个体工商户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按季申报纳税期限

(一)自2014年4月1日起,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我省范围内个体工商户可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简称税款),需缴纳文化建设事业费的个体工商户,其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期限与增值税相同。

(二)实行按季申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缴纳的税款,应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缴纳,即在3月、6月、9月及12月终了后的15日内申报缴纳。

三、按季申报纳税方法

(一)实行财税库银联网的个体工商户选择按季申报纳税,按季扣缴税款。

【废止】(二)按照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实行按季度核定税种、按季度申报、按月核定销售额的方式,在定额执行期内已核定的应税销售额不做调整。

(三)选择按季申报纳税的个体工商户出口货物、劳务、服务适用免税政策的,在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申报的同时,办理相应的免税申报手续。

(四)个体工商户销售额在季度内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应主动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相关认定手续。个体工商户在季度内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生效之月起,申报纳税期限调整为月,申报纳税期限调整为月前应申报缴纳本季度个体工商户期间的应纳税款。

(五)办理注销的个体工商户应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按实际经营期限申报缴纳本季度的税款及文化建设事业费。

四、选择按月或其他期限申报纳税的个体工商户应在2014年4月28日前填写《个体工商户纳税期限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并报送主管国税机关;未填写《确认书》的个体工商户,视为选择按季申报纳税。纳税期限确认后,个体工商户需再次变更纳税期限的,填写《确认书》后提交主管国税机关确定。

五、各级国税机关要做好个体工商户按季申报纳税的宣传工作,重点提醒选择按季申报纳税的实行财税库银联网的个体工商户确保联网账户资金充足,保证足额扣缴税款。

本公告自2014年4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个体工商户纳税期限确认书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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