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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免征图书批发、零售增值税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4-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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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和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等规定,现对免征图书批发、零售增值税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的范围

图书是指由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采用国际标准书号(ISBN)编序的书籍以及图片了,不包括报纸、期刊音像制品或电子出版物等。

可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为图书批发、零售环节,不包括印制、出版环节。

二、办理图书批发、零售免征增值税的程序

享受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的增值税纳税人,向其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增值税优惠登记表》(附件1),主管国税机关应于当日完成征管系统录入工作。今后纳税人图书经营未发生变化,不再向其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相关资料。

三、纳税人从事图书批发、零售业务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可以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从事图书批发、零售业务的纳税人如有兼营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图书批发、零售的免税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

五、2013年纳税人批发、零售图书,如果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理免税。凡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追回的,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若纳税人向购买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购买方已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可申请办理免税。

六、2013年纳税人批发、零售图书应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凡在接到《通知》以前已经征收入库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增值税退库。没有经营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退抵税申请审批表》(附件2)申请办理增值税退库。

特此公告。

附件:

1.增值税优惠登记表

2.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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