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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电信业服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4-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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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和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为保证四川省电信业服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电信业服务“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范围

本次“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范围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电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二、电信业服务“营改增”的范围

电信业,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基础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

增值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电信业服务“营改增”的时间要求

从2014年6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提供电信业服务要按照增值税税制规定进行财务核算、开具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并按规定的期限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四、电信业服务“营改增”后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五、电信业服务试点纳税人应配合国税机关做好以下基础工作

(一)确认涉税基础信息。各地国税机关将按照要求,对接收的试点纳税人征管基础信息开展调查确认、补充采集等工作,请试点纳税人予以支持和配合。具体调查工作要求另行发文明确。

(二)办理税务登记。属于“营改增”范围的试点纳税人,应在2014年5月20日前到当地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如未接到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通知的,可主动到当地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咨询登记。

(三)建立国税征管档案。请试点纳税人及时按要求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种鉴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发票种类核定、冠名发票印制申请、税控系统安装、发票领购、税收优惠申请、出口退免税登记、网上申报、财税库银电子缴税、个体定额核定等涉税事项,配合国税机关建立试点纳税人的征管档案及其信息录入。

(四)业务培训。2014年5月31日以前,各级国税机关将免费开展试点纳税人“营改增”知识专题培训,请试点纳税人积极参加,学习掌握“营改增”的相关税收政策和征收管理制度。

六、政策咨询。试点纳税人需要了解“营改增”政策规定和涉税事项的,可主动向当地国税机关咨询,也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登陆四川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sc-n-tax.gov.cn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专栏查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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