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自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现就四川省试点纳税人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6年5月1日前,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下同)的试点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
二、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三、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行为,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行为销售额应当分别计算,分别适用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标准。
四、试点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程序如下:
(一)试点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附件1),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二)试点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国税机关当场登记;
(三)试点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场告知试点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五、2016年5月1日前,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行为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六、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但不经常发生应征增值税行为的试点纳税人(除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应当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书面说明(附件2)。
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不属于一般纳税人,不需要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七、2016年5月1日前,在主管国税机关办理资格登记的试点一般纳税人,其资格生效时间为2016年5月1日。
八、2016年5月1日(含)后,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相关规定,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九、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十、本公告自2016年4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
2.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