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各扩权试点县、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规定,现对《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严格延期纳税管理的通知》(川地税发〔2003〕58号)作出修订,修改后的全文附后,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严格延期纳税管理的通知
二○一○年四月二日
附件: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严格延期纳税管理的通知
(川地税发〔2003〕58号2010年3月29日修订)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各扩权试点县、市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延期缴纳税款管理,保障纳税人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延期缴纳税款是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国家帮助纳税人在遇到临时性特殊困难时渡过难关、促进发展的重要措施;同时也是纳税人在税收征收管理活动中的一项权利。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对内对外宣传,既要依法行政,严格税款征收;又要正视纳税人临时性的实际特殊困难,执行好延期缴纳税款的规定,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二、延期缴纳税款的基本界定
《征管法》三十一条、实施细则四十一条明确: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条件为:
一是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风、火、水、火山爆发、地震以及战争等自然灾害和社会现象等。
二是纳税人的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现金是指存放在单位财务部门并由出纳员保管作为零星开支使用的货币资金;银行存款是指企业存入银行以备在生产经营中随时支用的各种款项;其他货币资金是指除现金、银行存款之外的各种货币资金,包括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以及企业内部上、下级之间汇、缴款项时的在途货币资金等。
纳税人的上述各种货币资金之和扣除当期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后,余额不足以缴纳税款的,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三、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程序
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包括《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表、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应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对所提供的延期缴纳税款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由于纳税人自身提供资料原因导致未能申请未能审批同意延缴缴纳的,由纳税人自行负责。同时,纳税人提供虚假资料的,地税机关有权追究纳税人法律责任。
对超过申请时限和不按规定报送材料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主管地税机关不予受理。需要补正资料的,要一次性告知纳税人。
按照税务行政岗责体系规定,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对纳税人提供资料的核实,在受理纳税人延期缴税款申请时,要对纳税人缓缴税款申请情况进行认真初审,必要时应进行实地核查。县级以上地税机关对下级报送资料的完整性、符合性进行审核,最终由省级地税机关进行审批。
各级地税机关在逐级上报审核过程中,对不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应及时退回下级地税机关,并由主管地税机关通知纳税人。
各地要提高行政效率,及时审核上报。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资料传递及补正时间除外)。
根据有关规定,各扩权县局可以将所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直报省局进行审批。
四、延期缴纳税款后续管理
严格执行滞纳金加收制度。对批准同意的缓缴税款,在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未批准的,从应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加收滞纳金。对超过审批同意延缴期限的税款,从超过期限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加强催报催缴和欠税清理,保证税款及时入库。对未批准延期缴纳和超过审批同意延缴期限的税款,应作为欠税加强管理,要及时催缴,必要时可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
各级地税机关对延期缴纳税款中的各类资料,要编号管理,专卷存放,做好管理台帐及归档工作。
各地征管、计统、信息部门要密切配合,并将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及填报说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