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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文化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吉国税函〔2010〕41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0-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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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6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文化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8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级主管国税机关对企业申请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要按照《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吉国税发〔2009〕184号)规定的“文化企业税收优惠”项目进行备案管理。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二0一0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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