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国家税务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条款废止]我省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市、州、县(市)经营建筑企业要按照《通知》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条款废止]各地应结合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做好建筑企业税源状况调查摸底,有针对性地开展政策宣传辅导,帮助企业解决外出经营过程中遇到的企业所得税问题,保证《通知》贯彻落实到位。
三、各地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8〕28号)等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和《通知》要求,加强对跨地区建筑企业二级分支机构和项目经理部(特别是总机构在省外,二级分支机构和项目经理部在我省的建筑企业)的监督管理,保证企业所得税的及时、足额入库。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