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全文有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第一、第二税务分局: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87号)和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作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产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普通住房按住房转让收入的1%的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除普通住房外的其他房产按转让收入1.5%的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二○○六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