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全文有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市局直属分局:
你局《关于要求明确金(银)条、金(银)制摆件是否应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请示》(市国税直〔2008〕5号)收悉,经研究并请示省局,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95号)规定,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你局所请示的销售金(银)条、金(银)制摆件不属于在零售环节征收缴纳消费税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二○○八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