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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征收率问题的公告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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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条款修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注释:全文有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注释:全文有效,参见:《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注释:全文有效,参见:《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现对我市越城区、绍兴滨海新城范围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征收率问题公告如下: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征收率为0.5%,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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