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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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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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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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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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改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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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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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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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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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市地税征〔2006〕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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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征管范围个人在绍兴市区范围内出租、自用房产而发生的应税行为,均适用本意见。”修改为“一、征管范围个人在越城区、绍兴滨海新城范围内出租、自用房产而发生的应税行为,均适用本意见。”
2.“二、登记管理4、……房产所有权人不在市区范围内常住的,由使用人或房产代管人缴纳相关税费。……”修改为“二、登记管理4、……房产所有权人不在越城区、绍兴滨海新城范围内常住的,由使用人或房产代管人缴纳相关税费。……”
3.“四、税款征收(三)…2、…“房产交易公允单价”、“出租市场平均收益率”由绍兴市税务局根据市区房产市场实际经营状况调查确定。”修改为“四、税款征收(三)…2、…“房产交易公允单价”、“出租市场平均收益率”由绍兴市税务局根据越城区、绍兴滨海新城范围内房产市场实际经营状况调查确定。”
4.“附件一填写说明4、“使用人和代管人”栏:房产所有人不在绍兴市区范围内常住的要求填写,其他房产所有人不必填写。”修改为“附件一填写说明4、“使用人和代管人”栏:房产所有人不在越城区、绍兴滨海新城范围内常住的要求填写,其他房产所有人不必填写。”
5.“附件二我单位受绍兴市税务局委托,依法代征个人在绍兴市区范围内自用(出租、转租)生产经营房产应缴纳的各项税费。”修改为“附件二我单位受绍兴市税务局委托,依法代征个人在越城区、绍兴滨海新城范围内自用(出租、转租)生产经营房产应缴纳的各项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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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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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部分税种纳税期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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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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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市地税政〔200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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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对市局权限的部分税种纳税期限调整如下”修改为“现对越城区、绍兴滨海新城范围内的部分税种纳税期限调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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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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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征收率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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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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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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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现对我市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征收率问题公告如下……”修改为“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现对越城区、绍兴滨海新城范围内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征收率问题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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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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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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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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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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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将在市本级范围内正式应用绍兴市存量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系统核定存量住房交易的最低计税价格”修改为“将在越城区、绍兴滨海新城范围内正式应用绍兴市存量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系统核定存量住房交易的最低计税价格”;
2.“第一条第一点:自2011年12月1日起,对绍兴市区的所有存量住房交易,”修改为“对越城区、绍兴滨海新城范围内的所有存量住房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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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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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绍兴市区存量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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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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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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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本级范围内实施存量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系统,为妥善解决存量住房交易中存在的价格争议,现将《绍兴市区存量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修改为“越城区、绍兴滨海新城范围内实施存量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系统。”
2.“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存量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是指在绍兴市本级范围内买卖住房的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交易最低计税价格存在异议,要求主管税务机关依法重新核定计税价格的行为。”修改为“第二条:...,是指在越城区、绍兴滨海新城范围内买卖住房的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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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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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越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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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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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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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越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等级划分、适用税额及缴纳期限调整如下”修改为“越城区辖内城镇土地使用税”;
2.“一、征收范围和税额标准:越城区的应税土地按照中等城市的标准进行征收,并确定土地等级划为三级。各等级具体征收范围及年税额标准如下:一级区域:市区环城河内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为12元;”修改为“越城区辖内的应税土地”
3.在“一、征收范围和税额标准”中增加“绍兴滨海新城辖内的应税土地税额标准参照上虞区相应的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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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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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市区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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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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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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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统一市区(指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行政区域范围,下同)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修改为“统一市区(指越城区、绍兴滨海新城、柯桥区、上虞区辖内,下同)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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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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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非房地产企业和个人土地增值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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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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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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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市区非房地产企业和个人转让房产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修改为“为进一步规范越城区、绍兴滨海新城范围内的非房地产企业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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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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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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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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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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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市越城区行政区域内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申报期(含房地产企业)进行调整”修改为“对我市越城区、绍兴滨海新城辖内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申报期(含房地产企业)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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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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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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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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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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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本级(含越城区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修改为“我市越城区、绍兴滨海新城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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