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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个人转让非住宅类旧房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公告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6-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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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自2019年5月1日起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关于统一全市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注释:全文有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注释:全文有效,参见:《绍兴市财政局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转让非住宅类旧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现公告如下:

一、个人转让非住宅类旧房,不能按实清算的,税务机关核定征收率为2.5%。

二、停止执行《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非房地产企业和个人土地增值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4号公告)第二条、第四条,以及第五条有关预征的规定。

本公告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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