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纳税人办税,减轻纳税人负担,同时满足“金税三期”工程优化版推广工作的需要,对我市越城区行政区域内越城区、绍兴滨海新城辖内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申报期(含房地产企业)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2016年4季度的纳税申报期限
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2016年4季度的纳税申报期限调整为11月1日至11月30日。
二、2017年开始的纳税申报期限
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从2017年开始,调整为按半年缴纳,上半年的申报期限为6月1日至6月15日,下半年的申报期限为12月1日至12月15日。
三、按照房屋租金收入计算的房产税纳税申报期保持不变。
本公告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关于调整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纳税期限的通知》(绍市地税政〔2007〕57号)、《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越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有关纳税期限的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