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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确定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7-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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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全文于2022年7月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关于废止<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注释:全文有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注释:全文有效,参见:《绍兴市财政局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为了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印花税工作,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1号),现将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公告如下:

纳税凭证类型

行业类型

应纳税凭证计税项目

核定征收比例

 

购销合同

工业

主营业务收入与非劳务类其他业务收入金额

80%

商业

主营业务收入与非劳务类其他业务收入金额

50%

其他

主营业务收入与非劳务类其他业务收入金额

100%

 

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绍兴市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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