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国家税务局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绍兴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标准〉部分条款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意义
为进一步完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根据《绍兴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标准》(绍兴市国家税务局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自2017年9月1日以来的施行情况,以及各县(市、区)局等单位和纳税人的反馈意见,对《绍兴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标准》作进一步修改。
二、文件内容的重点、理解的难点
本次修改涉及“税务登记类”和“纳税申报类”这二种违法违章处罚。
违法行为项目第6项“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违法程度“轻微”适用处罚标准为“不予处罚”;违法程度“一般”适用处罚标准为“在责令期限内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在责令期限内改正但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处200元罚款。”违法行为项目第14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违法程度“轻微”适用处罚标准为“不予处罚”;违法程度“较轻”适用处罚标准为“逾期未超过3天(含)的,不予处罚;逾期3天以上(不含本数)15天以下的,对个人处50元罚款,对单位处150元罚款;逾期15天以上(不含本数)30天以下的,对个人处100元罚款,对单位可处300元罚款;逾期30天以上(不含本数)的,对个人处300元罚款,对单位处500元罚款。”
上述二项违法行为的原处罚标准存在违法情节、违法程度不一致的情况下均不予处罚的情况,违反了过罚相当的原则,为保证对同一违法行为处罚标准的连贯性和合理性,因此,本次修订将第6项违法行为违法程度“一般”的处罚标准修改为“在责令期限内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处50元罚款;在责令期限内改正但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处200元罚款。”将第14项违法行为违法程度“较轻”的处罚标准修改为“逾期未超过3天(含)的,对个人处20元罚款,对单位处50元罚款;逾期3天以上(不含本数)15天以下的,对个人处50元罚款,对单位处150元罚款;逾期15天以上(不含本数)30天以下的,对个人处100元罚款,对单位可处300元罚款;逾期30天以上(不含本数)的,对个人处300元罚款,对单位处500元罚款。”
三、落实的措施要求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