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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修订《绍兴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标准》部分条款的公告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8-05-10
【字体:

注释:全文废止,2020年8月1日起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关于修订<绍兴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

注释:条款修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关于修订<绍兴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6号)。

注释:全文有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为进一步完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和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对《绍兴市国家税务局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绍兴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标准>的公告》(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现公告如下:

一、违法行为项目第6项“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违法程度“一般”适用的原标准为“在责令期限内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在责令期限内改正但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处200元罚款”现修改为“在责令期限内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处50元罚款;在责令期限内改正但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处200元罚款”。

二、违法行为项目第14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违法程度“较轻”适用的原标准为“逾期未超过3天(含)的,不予处罚;逾期3天以上(不含本数)15天以下的,对个人处50元罚款,对单位处150元罚款;逾期15天以上(不含本数)30天以下的,对个人处100元罚款,对单位可处300元罚款;逾期30天以上(不含本数)的,对个人处300元罚款,对单位处500元罚款”现修改为“逾期未超过3天(含)的,对个人处20元罚款,对单位处50元罚款;逾期3天以上(不含本数)15天以下的,对个人处50元罚款,对单位处150元罚款;逾期15天以上(不含本数)30天以下的,对个人处100元罚款,对单位可处300元罚款;逾期30天以上(不含本数)的,对个人处300元罚款,对单位处500元罚款”。

三、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绍兴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标准》作相应的修改后予以重新公布。《绍兴市国家税务局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绍兴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标准>的公告》(绍兴市国家税务局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绍兴市国家税务局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绍兴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标准>的公告》(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绍兴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标准.doc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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