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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
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8-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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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关于统一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注释:条款修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成立后,除保障性住房外,我市本级(含越城区局)我市越城区、绍兴滨海新城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

高档住宅(含别墅、排屋)3%,商务(办公)用房和营业用房2.5%,普通住宅及其他房产2%。

本公告从2018年7月5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

2018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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