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于2022年7月1日起施行,自2022年7月1日起,《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相应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
2022年6月3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关于废止〈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对《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文件废止执行。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顺利施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应当根据书立印花税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情况,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进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原《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规定的核定征收情形不再适用于印花税管理。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本公告对《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进行了废止。
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