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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修订《绍兴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标准》的公告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7-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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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注释:全文废止,自2018年5月10日起全文废止,参见:《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绍兴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标准》部分条款的公告》(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为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和<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精神,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和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对《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绍兴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标准>的公告》(绍兴市国家税务局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

全市各级税务机关制定和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遵照《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和<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及本执行标准。

本执行标准由绍兴市国家税务局、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共同负责解释。

本公告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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