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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发布《关于开展企业涉税优惠事项“先享后管”工作试点的意见(试行)》的公告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7-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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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注释:条款修订,附件《第一批“先享后管”事项一览表》中以下内容进行调整:删除:82行“新办连锁超市房产税优惠”、83行“资源节约型企业房产税优惠”、84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房产税优惠”、87行“创意文化产业基地房产税优惠”、88行“购置专用设备企业房产税优惠”等五项优惠项目。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先享后管”项目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注释:条款修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注释:全文有效,参见:《绍兴市财政局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现将《关于开展企业涉税优惠事项“先享后管”工作试点的意见(试行)》予以发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第一批“先享后管”事项一览表(废止《第一批“先享后管”事项一览表》中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内容。企业所得税优惠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办理。)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6月27日

 

关于开展企业涉税优惠事项“先享后管”工作试点的意见(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增强纳税人税惠获得感,根据《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关于贯彻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通知》(浙地税发〔2017〕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变税收征管方式提高税收征管效能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企业涉税优惠事项“先享后管”工作试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按照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要求,本着税收合作信赖理念,以“诚信假设”为引领,运用“互联网+税务服务”和大数据,创新涉税优惠管理模式,改革办税资料报送方式,进一步精简办税资料,还责还权于纳税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致力提供规范、高效的纳税服务,提升纳税人自主办税能力,促进涉税优惠政策及时贯彻落实到位。

二、工作目标

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建立“自行对照、自动享受、自存备查、自律监管”的涉税优惠“先享后管”工作机制,具体包括:

(一)政策公开。税务机关事先公开各项涉税优惠事项的政策依据、优惠幅度、操作标准等,做到以公开促公正。

(二)自主办理。纳税人自行对照政策,自主识别并办理优惠。

(三)自律监管。纳税人对“先享后管”的涉税优惠行为负主体责任,无须事先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具体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但须自觉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管。先行享受的涉税优惠事项,税务机关通过后续管理,保障政策落实到位。

纳税人对于把握不准,无法自主确定的涉税优惠事项,可以向税务机关咨询。

纳税人对涉税优惠事项的优惠幅度有异议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要求税务机关重新确认。

三、实施范围与操作方式

(一)税种

涉税优惠“先享后管”事项,限于地税机关管理的税种优惠。包括企业所得税优惠、房产税优惠、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资源税优惠、契税优惠、耕地占用税优惠、车船税优惠、印花税优惠、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土地增值税优惠、教育费附加优惠。包括房产税优惠、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资源税优惠、契税优惠、耕地占用税优惠、车船税优惠、印花税优惠、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土地增值税优惠、教育费附加优惠。

(一)税种

涉税优惠“先享后管”事项,包括房产税优惠、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资源税优惠、契税优惠、耕地占用税优惠、车船税优惠、印花税优惠、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土地增值税优惠、教育费附加优惠。

(二)对象

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先享后管”的对象暂确定为已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不包括个人独资、合伙企业)。

(三)方式

(1)对于税法规定的备案类事项,纳税人原则上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即以报代备,具体事项见附件)或通过浙江国地税联合电子税务局“涉税文书—备案类文书—税收减免优惠备案”模块提交,视为履行备案手续,即可享受税收优惠;对暂不能通过浙江省网上税务局提交的(具体事项见附件)或者纳税人有需求的,采用上门报送《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或《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纳税人适用)的方式,主管税务机关实行“窗口受理、当场办结”。

(三)方式

(1)对于税法规定的备案类事项,纳税人原则上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即以报代备,具体事项见附件)或通过浙江国地税联合电子税务局“涉税文书—备案类文书—税收减免优惠备案”模块提交,视为履行备案手续,即可享受税收优惠;对暂不能通过浙江省网上税务局提交的(具体事项见附件)或者纳税人有需求的,采用上门报送《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或《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纳税人适用)的方式,主管税务机关实行“窗口受理、当场办结”。

(2)对于税法规定的核准类事项,在金三系统流程修改完成之前,采用纳税人上门报送《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的方式,主管税务机关实行窗口受理,当场发放纸质批复文书。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暂不适用。

纳税人对涉税优惠事项的优惠幅度提出异议的,税务机关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做出答复,按《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执行。

无论备案类事项,还是核准类事项,纳税人都需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纳税人留存资料的保存期限为10年。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备案资料的审核是资料完整性的审核,对纳税人核准资料的审核是相关性审核,均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四)时间

纳税人应该按照规定时间履行备案、核准手续,具体事项办理时间详见附件。

纳税人享受定期减免税,在享受优惠起始年度履行备案、核准手续。在减免税起止时间内,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条件无变化的,不再履行备案、核准手续。纳税人享受其他优惠事项,应当每年履行备案、核准手续。

定期减免税优惠事项备案、核准后有效年度内,纳税人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在变化之日起15日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手续或重新核准手续。

纳税人已经享受税收优惠但未按照规定备案的,纳税人发现后,应当及时补办备案手续;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责令纳税人限期备案。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履行备案手续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四、事后管核

主管税务机关对涉税优惠“先享后管”事项,应及时开展事后管核工作,重点对初次备案事项,核准类事项,实行容缺管理、资料不全已办结事项进行关注、核查,审核纳税人涉税优惠政策适用的准确性,并对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核查。

主管税务机关在监管中发现纳税人政策适用错误的,应当及时告知纳税人进行纠正;发现纳税人不应当享受优惠的或纳税人留存备查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追缴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纳入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主管税务机关在监管中发现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时协调沟通,提请纠正。

本意见从2017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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