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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柯桥地方税务局
关于个人转让商业用房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公告


绍兴市柯桥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7-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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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注释:全文有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柯桥区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柯桥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转让商业用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等规定,现公告如下:

个人转让商业用房,不能按实计算土地增值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为3%。

本公告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2017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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