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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县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绍兴县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3-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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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8号)。

注释:全文有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柯桥区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柯桥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调节作用,现对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公告如下:

自2013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除保障性住房外,我县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规定为:

1、商业用房、高档住宅(含别墅、排屋)3%;

2、除高档住宅以外的非普通住宅2.5%;

3、普通住宅及其他房产2%。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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