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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股权变更登记、企业注销登记税收联合控管的通知


绍市地税政〔2014〕3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4-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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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 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宣布<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股权变更登记、企业注销登记税收联合控管的通知>失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1号)。

注释:条款废止,第三条、第四条关于注销事项的内容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注释:条款修改,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注释:全文有效,参见:《绍兴市财政局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绍兴市财政局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注释:全文有效,参见:《绍兴市财政局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绍兴市财政局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

 

柯桥、上虞及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分局;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国税局各分局;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股权变更登记、企业注销登记税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14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税务工商合作实现股权转让信息共享的通知》(国税发[2011]126号)等文件规定,市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企业股权变更登记(不包括上市企业)、企业注销登记实施税收联合控管,具体内容明确如下: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股权变更登记、企业注销登记税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14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税务工商合作,实现股权转让信息共享的通知》(国税发〔2011〕126号)等文件规定,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企业股权变更登记(不包括上市企业)、企业注销登记实施税收联合控管,具体内容明确如下:

一、对于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登记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按绍兴市地方税务局、绍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企业股权变更登记税收征管的通知》(绍市地税政〔2010〕4号)的文件内容执行。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凭地税主管税务机关签署意见的《股东股权变动情况报告表》(见附件1)及其他工商登记资料,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登记。

一、对于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登记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按《关于加强企业股权变更登记税收征管的通知》(绍市地税政〔2010〕4号)的文件内容执行。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凭地税主管税务机关签署意见的《股东股权变动情况报告表》(见附件1)及其他工商登记资料,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登记。

二、对于非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登记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先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项,凭主管税务机关签署意见的《股东股权变动情况报告表》及其他工商登记资料,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申请办理非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登记。

三、对于企业办理注销工商登记的,纳税人应先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属于国地税共管户的纳税人,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在开具《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见附件2)前,应查验国税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在完成国地税注销税务登记的情况下,纳税人凭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及其他工商登记资料,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工商登记。

三、对于企业办理注销工商登记的,纳税人应先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纳税人凭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及其他工商登记资料,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工商登记。

四、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查验《股东股权变动情况报告表》或《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原件后,按规定办理股东股权变更登记或注销工商登记。

五、为提高联合控管力度,加强信息共享,市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建立相关台账,及时进行信息传递,建立起适时比对、定期核对的信息交换制度。

六、市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应按季将联合控管涉及的涉税事项征收情况反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应依法使用和保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传递的相关信息,保护涉税信息安全,不得用于与税收征管无关的事项。

五、为提高联合控管力度,加强信息共享,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建立相关台账,及时进行信息传递,建立起适时比对、定期核对的信息交换制度。

六、市税务局应按季将联合控管涉及的涉税事项征收情况反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市税务局应依法使用和保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传递的相关信息,保护涉税信息安全,不得用于与税收征管无关的事项。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4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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