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现对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3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别墅(含双拼别墅)、排屋(含叠排)、营业房、写字楼等而取得的收入,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3%,保障性住房不实行土地增值税预征,开发销售除上述房地产以外的其他房地产而取得的收入,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2.5%。
二、原《上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上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上虞市地方税务局
2012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