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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上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7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2-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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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8号)。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关于统一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注释:全文有效,继续执行。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上虞区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上虞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现对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3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别墅(含双拼别墅)、排屋(含叠排)、营业房、写字楼等而取得的收入,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3%,保障性住房不实行土地增值税预征,开发销售除上述房地产以外的其他房地产而取得的收入,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2.5%。

二、原《上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上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上虞市地方税务局

2012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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