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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明确工业用地最低计税价格的公告


上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3-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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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注释:全文有效,继续执行。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上虞区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上虞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堵塞征管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和《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工业用地招拍挂起始价的若干意见》(虞政发〔2012〕7号),现明确如下:我市各区域工业用地最低计税价格不得低于招拍挂起始价,具体如下(单位:万元/亩):

区域分类

乡镇、街道及“两区”

招拍挂起始价

一类

百官街道

34

上虞经济开发区(曹娥街道)

崧厦镇

二类

东关街道

30

丰惠镇

小越镇

道墟镇

梁湖镇

汤浦镇

三类

章镇镇

28

上浦镇

驿亭镇

盖北镇

永和镇

四类

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建成区

25

谢塘镇

长塘镇

五类

下管镇

22

陈溪乡

岭南乡

丁宅乡

六类

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东一区东二区

20

本公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关于明确房地产税收一体化征管若干问题的函》(虞地税政便函〔2010〕5号)第四条关于工业用地参考价格的规定废止执行。

特此公告

上虞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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