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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地方税务局 绍兴市上虞区国家税务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绍兴市上虞地方税务局 绍兴市上虞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6-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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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有效,继续执行。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上虞区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上虞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现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予以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绍兴市上虞地方税务局 绍兴市上虞区国家税务局

2016年12月2日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管理,统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公平税负,根据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等精神,结合上虞区内实际情况,现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公告如下:

一、核定征收范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需核定征收几种类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2、具有下列几类情形的企业,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

(1)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

(2)汇总纳税企业以及上市公司;

(3)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

(4)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5)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6)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主管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规范,同时按税收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但不得事先确定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7)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它情形。

对上述规定之外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对其中达不到查账征收条件的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促使其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达到查账征收条件后要及时转为查账征收。

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以核定应税所得率为主要方式,对纳税人确需按成本(费用)支出核定应税所得额等其它核定征收方式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确定。

三、纳税人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核定征收的纳税人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时,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

四、为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对上虞区内各行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内,部分行业以靠下限标准为原则,具体按以下标准执行:

企业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

行业

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3

制造业

5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4

交通运输业

7

建筑业

8

饮食业

8

娱乐业

15

非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投资与资产管理

20

房地产开发业

15

其他行业

10

除执行以上核定应税所得率标准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外,对以其它方式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纳税人,国地税部门需共同协商确定分户的应纳所得税额,做到同一区域内,同一行业,同等规模基本相同的纳税人税负一致。

五、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调整为10%;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调整为3%。

六、主管税务机关要积极帮助、推进和督促纳税人建帐建制,引导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尽快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防止纳税人通过核定征收人为降低税负。

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原《上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征管及调整应税所得率和房地产计税毛利率的公告》(上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6号)及其它与本公告相关的政策、条款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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