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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的公告


绍兴市上虞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6-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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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注释:全文有效,继续执行。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上虞区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上虞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为方便纳税人办税,减轻纳税人负担,同时满足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业务需要,对我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申报缴纳期限(含房地产企业)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按房产原值计算的房产税从2017年开始,调整为按半年缴纳,上半年的申报缴纳期限为当年6月15日,下半年的申报缴纳期限为当年12月15日。

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原《上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工作的通知》(虞地税政〔2009〕23号)第一条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绍兴市上虞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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